给布国照覆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卷一
为照覆事。准贵大臣照覆,内称查美利士一节,不可有伤毙之事等因前来。本王大臣查前次照会所论,非欲置美利士于死地;总因该商种种不法,理应查拏。如果该商不敢抗拒,则拏获后由领事官按贵国律例治罪,本王大臣决无异言。倘美利士不服查拏、恃强抗拒,即难保无伤损;然要非本王大臣办理此事之心也。贵大臣如能严谕该商或饬该处领事官转谕该商俯首听命、绝不抗拒,自无伤毙之事。倘该商及早悔悟,迅将伐木垦荒、贩运火之事立刻停止,则并无事于查拏。惟贵大臣酌度是幸!为此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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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使臣阿礼国照覆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四月十九日
七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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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国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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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三日
十九日
伏思此番修约系各国通商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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