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于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下一章: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关防 管带栋字副营关防
札新竹县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刊
苗栗、新竹两县书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行新竹县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光绪伍年陆月日给十一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正堂彭行 私记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清单
札新竹县
庄正黄绍坤因老病,呈请淡水分府准予退办
淡水分府刘,谕总理:协同庄副、庄耆等选举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