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佃南同同同

《台湾私法商事编》
一、郑云忠二股,同二百圆也。 右计二十股,共出资本银二千圆,均备交当事者郑云忠支去,振作裕顺生理也。 第一条议:将资本银二千圆交郑云忠,振作裕顺生理,后日生理得失,均股均摊,总关造化,各无异言。 第二条店内要用诸伙,概由当事人因材而荐,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倘伙伴有弊者,由当事人裁出,各股主不得逗留。 第三条执账者不得执银,执银者不得执账;各司其职,不相参差。 第四条执银之人,宜由股主保家签举,倘银项被执者滥费不符,保举人当出赔偿。 第五条买卖及各诸事,均归当事人主裁,务宜尽心办理,以图获利,不得滥费多开。 第六条各伙薪金逐月按给,不得多侵。 第七条诸股主除存本而外,尚有余项存于公司者,即照左开之利子发给,以践新约。 第八条本公司之银项出入利息,概有勘定: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此条系公司议定,以期商业之振兴也。 第九条诸股概为协理人,如公司有所事,当出安排,以期商业日进。 第十条当事人不得作私商,以为倡率诸伙,兹以杜弊窦也。 第十一条诸股主若有货卖公司,欲将货项存公司生息者,则自交货之日,半个月起利。 第十二条账务每年定十月终为届,务须结算,册子分缴于各股主。 第十三条如公司结算有获利者,即将获利之额抽出二份,以为当事者慰劳。余八份,始作二十股均分。 第十四条如契约未及周详细载者,即临时议定添入。 右契约计十四条,系公司妥议,各不得违背。爰是一样作成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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