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店规
《台湾私法商事编》
盖国未常不可无法,而店岂得一日无规。我泰兴隆开设台南,洋货、洋酒、杂货生理。命须由主,权合授与一人;法既订新,少过颇从善办。但望我伴同群协力,各举英才。乃思天地创卒雍容处,来往高明,视伙伴则如手足相关,觉谊情而念主宾久厚,勤劳店务,守己分焉! 兹将各条规列左: 一、勉各伴准以黎明即起,踊跃营生,无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启门。 二、店中大小要务,必须周知,受命于司事人,然后方准施行。不得造次自为,无尊于一;倘若违令不遵,立刻开辞。 三、店中各伴无约交头接耳,弄赌来群;辞非新年数日,以庆无聊。 四、店中货物本店无存,该当代觅应客。惟是所 五、外柜现估银两须要晚清算,交与内柜,不得留存积滞,错漏难查。 六、大小事务,当要和衷共济。假如定货等件,务宜同伴相量,两智殊高独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内柜按月支给,无得在外柜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经手是问。 八、各伴虽然接月支工,倘或确固要件,不足支策,即当禀命于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创立远方,诸伴心坚力洁,还存慎始慎终,和气生财,同占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