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陈批
《台湾私法债权编》
查该民所控:李辉二、黄新春债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与定律不符,候饬本城总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为理处复核。粘单附。六月初五日。 呈开: 李辉贰,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银伍拾元,言约每元逐月利息四分。算至本年三月止,除还外,尚欠去利银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黄新春即阿东、阿二、知高,光绪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银参拾元,言约每月愿贴利息壹元。算至本年四月止,除还外,尚欠去利银七十九元一角。又欠去货银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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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法债权编》目录
第一则例
第二示谕
第三之一卖断根契字
第四碑文
第六札饬
第一之一诉状及批
第一之二饬传
第二之一诉状及批
第二之二呈及批
第二之五口供
金员借用,公证限满,再定限期证书
第八胎借银字
第十胎借银字
第一营业愿交甘愿字
协成号结货账本册
第四信借银字
第六借银字
第七胎借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