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录合同
《台湾海防档》
谨将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电报局与大北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