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情诗
《自己的园地》·周作人
读汪静之君的诗集《蕙的风》,便想到了“情诗”这一个题目。 这所谓情,当然是指两性间的恋慕。古人论诗本来也不抹杀情字,有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之说;照道理上说来,礼义原是本于人情的,但是现在社会上所说的礼义却并不然,只是旧习惯的一种不自然的遗留,处处阻碍人性的自由活动,所以在他范围里,情也就没有生长的余地了。我的意见以为只应“发乎情,止乎情”,就是以恋爱之自然的范围为范围;在这个范围以内我承认一切的情诗。倘若过了这界限,流于玩世或溺惑,那便是变态的病理的,在诗的价值上就有点疑问了。 诗本是人情迸发的声音,所以情诗占着其中的极大地位,正是当然的,但是社会上还流行着半开化时代的不自然的意见,以为性爱只是消遣的娱乐而非生活的经历,所以富有年老的人尽可耽溺,若是少年的男女在文字上质直的表示本怀,便算是犯了道德的律;还有一层,性爱是不可免的罪恶与污秽虽然公许,但是说不得的,至少也不得见诸文学。在别一方面却又可惊的宽纵,曾见一个老道学家的公刊的笔记,卷首高谈理气,在后半的记载里含有许多不愉快的关于性的暗示的话。正如老人容易有变态性欲一样,旧社会的意见也多是不健全的。路易士(E.Lewis)在《凯本德传》里说,“社会把恋爱关在门里,从街上驱逐他去,说他无耻;扪住他的嘴,遏止他的狂喜的歌;用了卑猥的礼法将他围住;又因了经济状况,使健全的少年人们不得在父母的创造之欢喜里成就了爱的目的:这样的社会在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