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書
《庐陵文钞》·欧阳修
上范司諫書 前月中得進奏吏報,云自陳州召至闕拜司諫,即欲為一書以賀,多事匆卒未能也。 司諫,七品官爾,於執事得之不為喜,而獨區區欲一賀者,誠以諫官者,天下之得失、一時之公議係焉。 今世之官,自九卿、百執事,外至一郡縣吏,非無貴官大職可以行其道也。然縣越其封,郡逾其境,雖賢守長不得行,以其有守也。吏部之官不得理兵部,鴻臚之卿不得理光祿,以其有司也。若天下之失得、生民之利害、社稷之大計,惟所見聞而不係職司者,獨宰相可行之,諫官可言之爾。故士學古懷道者仕於時,不得為宰相,必為諫官,諫官雖卑,與宰相等。天子曰不可,宰相曰可,天子曰然,宰相曰不然,坐乎廟堂之上,與天子相可否者,宰相也。天子曰是,諫官曰非,天子曰必行,諫官曰必不可行,立殿陛之前與天子爭是非者,諫官也。宰相尊,行其道;諫官卑,行其言。言行,道亦行也。九卿、百司、郡縣之吏守一職者,任一職之責,宰相、諫官係天下之事,亦任天下之責。然宰相、九卿而下失職者,受責於有司;諫官之失職也,取譏於君子。有司之法行乎一時,君子之譏著之簡冊而昭明,垂之百世而不泯,甚可懼也。 夫七品之官,任天下之責,懼百世之譏,豈不重邪!非材且賢者,不能為也。近執事始被召於陳州,洛之士大夫相與語曰:「我識范君,知其材也。其來不為御史,必為諫官。」及命下,果然,則又相與語曰:「我識范君,知其賢也。他日聞有立天子陛下,直辭正色麵爭廷論者,非他人,必范君也。」拜命以來,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