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志

《台湾县志》·[清]王礼
户口田亩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 古者取民之制,准诸什一,而又不忍尽民之力以供上之用。盖赋役惟均,用之有时,千古弗易矣。台初开辟,国计之所由出、民生之所由赖,有田有赋、有身有役,理固然也。然因地变通、因时制宜,待人举行者,正自不乏;易之薄之,生食为用之道,何一非当事者之所宜尽心耶? 户口 田亩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 ·户口 实在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廉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田亩 按台地田园各有上则、中则、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旧额田园,实在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三丝零七微(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念四微,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忽四微(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