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续修台湾府志》·余文仪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末前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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