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续修台湾府志》·余文仪
职官 官制官秩列传 通冉駹为郡县,俄辄弃之;比邛筰于内臣,频劳使者。岂果远方之难柔欤?任匪其人也。台自建置以来,有监司、守令、郡属、邑属之官,并同内地。至若巡视特简绣衣、抡才专拥绛帐,宣威布化,权独隆焉。前乎此者,姓氏班班可考;而某也贤、某也否,舆论不容没矣。无旷厥职,敬尔有官,宁为黔之祝、勿为晰之诅也。志职官。 官制 官秩 列传 官制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康熙六十年设。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后三年巡视一次,不必留驻。提督学政,旧系台湾道兼摄。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兼理。乾隆十七年仍归台湾道兼摄。 分巡台湾道一员,兼督船政。旧为台厦兵备,雍正六年改。 知府一员,总汇四县刑名、钱榖,兼支放兵饷、经理鹾政。 台防同知一员,专司稽查鹿耳门海口,兼督台、凤、诸三县捕务。淡水同知一员,雍正元年添设;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刑名、钱榖悉归管理。 澎湖通判一员,稽查船只,管理钱榖。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旧系巡检所辖,雍正五年改设。 台湾知县一员,凤山知县一员,诸罗知县一员;彰化知县一员,雍正元年新设。 府首领官经历一员,兼司狱务。 台湾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分驻罗汉内门,稽查地方。凤山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诸罗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县丞一员,乾隆二十四年新设;分驻南投,稽查地方,兼查海丰、三林船只。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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