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大明会典》·李东阳
銓選三 武職襲替 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族屬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罪冒功之類、皆有減革。今備列焉 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閒、並當該衛所正官保結呈送。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員相同 ○永樂元年、令官捨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授職役、其子准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者、俱准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准襲。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准襲指揮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陞職者、准承襲。不曾征進者、不准。若已致仕、後有功陞職、亡故並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別襲 ○二年題准、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成化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俸。係管事者、仍管事 ○十七年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題准、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父故之日、仍襲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