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征榷考四
《文献通考》·马端临
○榷酤禁酒 《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矧汝刚制於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汉文帝即位,赐民餔五日(餔,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饮食为餔)。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餔。 後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榖。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餔,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