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註官吏受財兼枉法不枉法說各字亦然若各遷徙各字則指有祿無祿人言此官吏俱指見任見役者無祿人謂不在官人及凡俸米不及一石者如三司運司府州縣典吏之類皆是說事過錢亦兼枉法不枉法說或云若過不枉法贓止問不應非也枉法不枉法小註云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又云雖受財判斷不為曲法非謂專指治獄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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