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礼政九丧礼上

《饶氏皇朝经世文续编》·饶玉成
贻县令书 全祖望 祖望于乾隆三年十二月。遭先君大故。四年十二月。接丁先太孺人忧。持服至乾隆七年三月。不计闰已满丧期。然而二丧各应有二十七月之期。则未足也。祖望私心未安。又念礼制有所限。故行心丧。至八年八月。以足五十四月。足下过之。以为律之所无。夫惟律之所无。故以心通其穷。不然。何以谓之心丧也。明时有遭丁忧之例如此者。请于提学蔡文成公。文成不以为然。以为三年之丧。本于心之至痛。后丧之至也。岂能抑其至痛之心。使待前丧之毕。而后以次相及。此必不能之事也。则至痛历三年不得不除。不必踰定制而过于厚也。文成之言是矣。但祖望以为是在人子自返其心。苟其心之痛已尽。则除之可也。如其未尽。虽引而申之。以至五十四月。亦可也。宋史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弁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乞下太常礼官议。太常议引丧服小记小丧除服。以及郑康成贺循杜预说。谓无通服五十四月者。宜随其先后而除。是即文成之说也。乃元中王恪以父母相继不禄。乞持五十四月服。仁宗特许之。则事固有可变通。不尽泥也。丧礼大事。变礼至多。宜以参考。今执事骤闻而骇之。惧为大部所诘。不知不足惧也。大部果诘其罪。亦诘祖望而罪之耳。于他人无与也。且祖望守律。于服则已除之。而心丧则未除。较宋明人所行。似已全而无窒。傥必以为有犯定律。则即揭不孝之罪。请秩宗诸侯博议之。不孝已行之矣。无所诿咎也。 复曾涤生侍郎书 邓瑶 邓瑶顿首谨白。五月十四日。接手书。敬悉…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