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户政八赋役三

《盛氏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
敬陈八折收漕不可者十事疏道光元年 监察御史王家相 臣窃见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臣孙玉庭查办江苏漕务一折内。有无分绅民。概定八折收漕。每石余米二斗五升之议。蒙 圣主俯允所请。 谕令实力遵行。不可名为裁减。实则仍前滥索浮收。仰见 皇上实政实心。于革除积獘之中。寓从容不迫之道。因时立制。诚 圣人不得已之盛心。凡在食毛践土之伦。孰不感服。然臣于督臣所议。窃有不能无疑者。夫粮从田办。赋以额征。额外多取。是浮收也。额外派征。则加赋矣。督臣孙玉庭所议。于筹运恤丁之法。非不委曲详尽。然臣窃疑督臣之但为属吏计。而未暇为百姓计也。臣又惜督臣之但为目前计。而不知为久远计也。夫四方惟正之供。莫非百姓胼胝之效。而万年远大之计。必无一日苟且之谋。查雍正七年。前江苏抚臣尹继善奏革江苏漕獘。每米一石。加津贴银六分。半归旗丁。半归州县。官吏不得颗粒浮收。自此漕獘悉除。官民利便者五十余年。盖前人立法。具有深意。加银不过数分。而加米之獘可革。若许以加米。则州县易于影射。上司难以清查。其初因恤丁而不暇恤民。其后既病民而兼以病国。臣窃以为 成宪不可不遵。 圣心不可不一。粮重不可复增。民贫不可重困。艰难不可不恤。情伪不可不防。旧章不可加厉。苛政不可再纵。民食不可不充。仓储不可不慎。条具不可者十事。敬为 皇上陈之。曷言乎。 成宪不可不遵也。臣闻 圣谟万古为昭。 孝思三年无改。恭读嘉庆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仁宗睿皇帝圣谕。本年办理清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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