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斯宾塞论日本宪法语

《自由书》·梁启超
日本近出之杂志《太阳》有一文,题曰《故斯宾塞氏与日本宪法》者,博士金子坚太郎所撰,自述其十五年前斯氏对话之语。斯氏曾与彼约,谓当生前不许宣布,故金子氏之笔记,藏之箧中者十五年,今斯氏既逝,乃发表云。此亦有一读之价值也。 金子氏记初见斯氏时,以伊藤搏文所撰《日本宪法义解》赠彼,乞其批评。 斯氏未读其书,先发问曰:“余有所最疑者一事,宪法之为物,始自英国,美国继之,其后各国又继之,大率皆由国民要求逼迫,或购之以血,而始得制定。独日本者,建国以来,一系相承,为专制独裁之国体,民乐其化,未闻有要挟强逼之事。今乃平地涌现,生出此宪法,其故何由?”金子氏乃详告以日本建国以来之历史,更及明治维新以后之事,若何而废积年沿习之封建制,若何而采舆论为改制之方针,以定开国之国是,若何而于太政官之下置三职八局,若何而设待诏院诸机关,若何而置元老院、大审院以画行政、司法之范围,若何而开地方官会议以启自治之端绪。如是者既二十年,而乃有宪法之成立,决非突然而生者云云。斯氏乃曰:“得之矣,得之矣。吾向以此问题质诸贵国多人,莫能答也。今闻吾子言,吾知其与进化公例不谬矣。”越数日,斯氏读《宪法义解》卒业,乃函招金子氏于其家,有所语,其言如下: 余以为一国之宪法及其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及国体有同一之精神、同一之性质。苟不尔者,则当其宪法法律实施之时,其困难必不可思议,终不能达立宪之目的而已。余怀此意见既久,故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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