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史迹之论次
《中国历史研究法》·梁启超
吾尝言之矣:事实之偶发的、孤立的、断灭的皆非史的范围。然则凡属史的范围之事实,必其于横的方面最少亦与他事实有若干之联带关系,于纵的方面最少亦为前事实一部分之果,或为后事实一部分之因。是故善治史者不徒致力于各个之事实,而最要着眼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此则论次之功也。 史迹有以数千年或数百年为起讫者。其迹每度之发生恒在若有意识若无意识之间,并不见其有何等公共一贯之目的,及综若干年之波澜起伏而观之,则俨然若有所谓民族意力者在其背后。治史者遇此等事,宜将千百年间若断若续之迹认为筋摇脉注之一全案,不容以枝枝节节求也。例如我族对于苗蛮族之史迹,自黄帝战蚩尤、尧舜分背三苗以来,中间经楚庄蹻之开夜郎、汉武帝通西南夷、马援诸葛亮南征、唐之于六诏、宋之于侬智高……等事,直至清雍乾间之改土归流,咸同间之再平苗讨杜文秀,前后凡五千年,此问题殆将完全解决。对于羌、回族之史迹,自成汤氐羌来享、武王徵师羌髳以来,中间经晋之五凉、宋之西夏……等等,直至清乾隆间荡平准、回,光绪间设新疆行省,置西陲各办事大臣,前后凡四千年,迄今尚似解决而未尽解决。对于匈奴之史迹,自黄帝伐獯鬻、殷高宗伐鬼方、周宣王伐狁以来,中间经春秋之晋、战国之秦赵,力与相持,迄汉武帝、和帝两度之大膺惩,前后经三千年,兹事乃告一段落。对于东胡之史迹,自春秋时山戎病燕以来,中间经五胡之诸鲜卑,以逮近世之契丹、女真、满珠,前后亦三千年,直至辛亥革命清廷逊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