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史之意义及其范围
《中国历史研究法》·梁启超
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其专述中国先民之活动,供现代中国国民之资鉴者,则曰中国史。 今宜将此定义分析说明: 一活动之体相。人类为生存而活动,亦为活动而生存。活动休止,则人道或几乎息矣。凡活动,以能活动者为体,以所活动者为相。史也者,综合彼参与活动之种种体与其活动所表现之种种相,而成一有结构的叙述者也。是故非活动的事项,例如天象、地形等属于自然界现象者,皆非史的范围。反之,凡活动的事项,人类情感、理智、意志所产生者,皆活动之相,即皆史的范围也。此所谓相者,复可细分为二:一曰活动之产品,二曰活动之情态。产品者,活动之过去相,因活动而得此结果者也。情态者,活动之现在相,结果之所从出也。产品者,譬犹海中生物,经无数个体一期间协合之嬗化而产出一珊瑚岛,此珊瑚岛实经种种活动情态而始成,而今则既僵矣,情态不复可得见。凡史迹皆人类过去活动之僵迹也,史家能事乃在将僵迹变为活化,因其结果以推得其情态,使过去时代之现在相再现于今日也。 二人类社会之赓续活动。不曰“人”之活动,而曰“人类社会”之活动者,一个人或一般人之食息、生殖、争斗、忆念、谈话等等不得谓非活动也,然未必皆为史迹。史迹也者,无论为一个人独力所造,或一般人协力所造,要之必以社会为范围,必其活动力之运用贯注能影响及于全社会,最少亦及于社会之一部,然后足以当史之成分。质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