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
《习惯重于方法》·胡适
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哪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哪一点吗? 历史的考据是用证据来考订过去的史事(另一版本作“事实”)。史学家用证据考定事实的有无、真伪、是非,与侦探访案,法官断狱,责任的严重相同,方法的谨严也应该相同。这一点,古人也曾见到。朱子曾说:“看文字须如法官深刻,方穷究得尽。”朱子少年举进士,曾做四年同安县主簿,他常常用判断狱讼的事来比喻读书穷理。例如他说: 向来熹在某处,有讼田者,契数十本,中间一段作伪,自崇宁、政和间,至今不决。将正契及公案藏匿,皆不可考。熹只索四畔众契,比验前后所断,情伪更不能逃者。穷理亦只是如此。 他又说: 学者观书……大概病在执着,不肯放下。正如听讼,先有主张乙底意思,便只寻甲的不是;先有主张甲的意思,便只见乙底不是。不若姑置甲乙之说,徐徐观之,方能辩其曲直。 在朱子的时代,有一位有名的考据学者,同时也是有名的判断疑狱的好手,他就是《云谷杂记》的作者张淏,字清源。《云谷杂记》有杨楫的一篇《跋》,其中说: 嘉定庚午(1210,朱子死后十年),予假守龙舒,始识张君清源……其于书传间辩正讹谬,旁证远引,博而且确。……会旁郡有讼析资者,几二十年不决。部使者下之郡,予因以属之。清源一阅文牍,曰:“得之矣。”即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