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从巴黎和议到罗卡诺公约

《近代欧洲外交史》·周鲠生
第一节 巴黎和议以后的国际政局 会议的外交 对德和约签字之后,巴黎和会领袖人物如美总统威尔逊、英总理鲁意·佐治等随即各回本国,但尚有多数全权代表留在巴黎与其他敌国签订和约及处理关涉诸和约之详细事项。《凡尔赛和约》于1920年1月10日批准。和会最后一次的会议,开于1920年1月21日。自此以后,关于巴黎诸和约的执行之监视事宜,则委诸以协商列强驻巴黎之大使及法国外交部代表一人组成之“大使会议”(Conference of Ambassadors)。 但是和议虽然成立,而关于诸和约的执行及一般国际事件的处决,需待列强协商之处尚多。而且有的问题,专依通常外交文件的往还以交涉,尚嫌其迂缓,因而有由负责的政府首领躬亲集议之必要。 于是和会闭会以来,协商列强,即和约上所谓“主要同盟国”(principal allied powers)之内阁总理或外交部长,不断的召集会议,形成一种“会议的外交”(diplomacy by conference)之制度。此等会议之频繁,远过于19世纪初期维也纳公会后之所谓“公会时代”。从1920年2月12日开会之伦敦会议至1925年10月5日开会之罗卡诺(Locarno)会议,其间大小会议,以数十次计,关系之重要,事件之复杂,大有空前之象。虽则大部分会议成绩极少,然而会议的外交之发达,似亦足觇国际政治方法上之进步。 美国之抛弃和约 在巴黎和会中,主持和议,倡设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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