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做官员: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中国人的生存规矩》·吴晗
新仕宦阶级 / 法律规定的特权阶级 明代士庶两阶级的分别,从《大明律·名例》里关于文武官犯私罪一条最可以看出。这条例规定:“文武官职,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发为民的意思就是褫夺仕宦阶级的特权。 仕宦阶级最重要的特权是免役。士人一入学校,除本身外,并免户内二丁差役。(1)温宝忠的《士民说》里有这样的话:“民间二十亩土产,不得一襕袍,则里役立碎。”(2)意思是说小农家如没有人进学校,没有一个青衿作护符,则其家业立为徭役所毁碎。关于见任官的免役,明太祖曾特降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3) 明代里役之制,以十家为甲,百家为里,每年按甲轮值为官府服役。里长、甲长在原则上以殷户(地主)充当。里役最为庶民所苦,独仕宦阶级可置身事外。明末刘宗周曾疏言其不平,他说: 臣生之初,见现年里役,亦止费二三十金,积至五六十金,今遂有赢至百金者。至一承南粮解户,则计亩约费三五两不等而家尽破矣。独宦户偃然处十甲之外,不值现年。(4) 致仕宦家居——乡绅,除免役外,其尊严亦有法令的保障。这法令颁布于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 上谕中书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