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冲虚至德真经解》·江遹
冲虚至德真经解卷之十三 宋杭州州学内舍生臣江遹上进 力命中 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 解曰:子产相郑三年,而善者服,恶者化,其治宜不可屈,而邓析数难而屈之。郑国用邓析之《竹刑》,宜爱其人而卒诛之,是理之不可推知者也。世谓作《竹刑》,诛邓析为子产,邓析之能,殊不知固自有不得不用,不得不屈,不得不诛者存焉。汉文帝感缇萦之言而罢肉刑,後世卒莫之能复,亦若是也。按《苟子》与夫《左氏》皆以驷颛杀邓析在子产之後,学者以是疑於经误。夫列子之书,务明道达理而已,所谓得其精而遗其粗者也,又焉用区区较其言之同异哉? 可以生而生,天福也。可以死而死,天福也。可以生而不生,天罚也。可以死而不死,天罚也。可以生,可以死,得生得死有矣。不可以生,不可以死,或死或生有矣。然而生生死死,非物非我,皆命也,智之所无奈何。 解曰:以康宁攸,好德而生;以寿考,终命而死。此可以生,可以死,得生得死者也。《洪范》所谓五福,此之所谓天福也。可以生而凶短折与夫疾恶忧贫而生者,《洪范》所谓六极,此之所谓天罚也。得生得死,理之常也。或死或生,则幸不幸存焉。生死一矣,或以为天福,或以为天罚,或由其常,或遭其变,至智之人,宜能观其差殊矣。然而生之所以生,死之所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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