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章

《老子校释》·朱谦之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谦之案:傅本「含德之厚者,比之于赤子也」,范本无「之」字,河上公、王弼无「者」「之」「也」三字。又列子天瑞篇张湛注引并同此石。此云「赤子」,案汉书贾谊传刘奉世注曰:「婴儿体色赤,故曰赤子耳。」 毒○不螫, 严可均曰:御注、河上、高翿作「毒虫不螫」,王弼作「蜂虿虺蛇不蛰」。按「○」「虺」两通,作「虫」者误。谦之案:遂州、景福同此石。磻溪、楼正、柰卷、严、顾、彭、赵同御注,范同王弼。傅本作「蜂虿不螫」。 毕沅曰:依字「虿」应作「○」,「蜂」应作「」。汉书「蝮手则斩手,足则斩足」,即螫之谓也。说文解字「」作「○」,云:「螫也。」知两字声义近矣。 谦之案:「虫」,玉篇:「一名蝮,此古文虺字。」「虺,今以注鸣者,亦为蝮虫也。」「蜂」当作「」。字林:「,飞虫螫人者。」「螫,虫行毒也。」「虺蛇」二字,在此无义,当从碑本。 俞樾曰:按河上公本作「毒虫不螫」,注云:「蜂虿蛇虺不螫。」是此六字乃河上公注也。王弼本亦当作「毒虫不螫」,后人以河上注羼入之。 蒋锡昌曰:王注「赤子无求无欲,不犯众物,故毒虫之物,无犯于人也」,是王作「毒虫」。顾本成疏「毒虫,虺蛇类也」,强本荣注「是以毒虫不得流其毒」,则成、荣并作「毒虫」。「蜂虿虺蛇」当改「毒虫」,以复古本之真,俞说是也。 猛兽不据,玃鸟不搏。 武内义雄曰:此二句敦本作「攫鸟猛狩不搏」,遂本同敦本,唯「狩」字作「兽」。 谦之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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