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惩治贪污刑罚

《小言论》·邹韬奋
最近立法院根据国府转送审查中政会所拟贪赃治罪办法一案,已由该院法制委员会拟定《惩治贪官污吏条例草案》,其内容颇严厉,第一条规定:“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处死刑。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五百圆以上,千圆未满者,处无期徒刑。”第二条规定:“公务员侵占公款者,依左列各款处断之:(甲)五千圆以上者死刑;(乙)三千圆以上五千圆未满者无期徒刑;(丙)千圆以上三千圆未满,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并科五千圆以下罚金。”第五条规定:“死刑之执行用枪决。”依现行之《中华民国刑法》第四章渎职罪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公务员犯上述第一条罪,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圆以下罚金;犯上述第二条罪,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圆以下罚金,则惩治贪污条例草案中所定,不是请吃卫生丸,便是永尝铁窗风味者,似颇有“雷厉”之概,我们国民常痛心疾首于贪官污吏之触目皆是,倘能有机会看见有几颗卫生丸一试功效,或铁窗里有几位权贵点缀点缀,为民众稍稍除害,当然不胜欢迎,但“雷厉”是否能“风行”,倒是一个问题,倘不过像苏州人所谓“躲在门背后盘辫子”,法制委员会诸公还是白转念头,徒然糟蹋纸墨罢了! 讲到“雷厉”的惩治贪污条文,在民国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府所颁《党员背誓罪条例》第四条就有所谓“党员舞弊侵吞库款满一千圆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但据我们所尚能忆及的,有曾任中山先生的秘书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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