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荆公之政术(二)民政及财政

《王安石传》·梁启超
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司既立,以公及陈升之领之。时升之为宰相,公则参知政事也。今世各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度支大臣,盖财务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条例司之职在此,而后此所立之法,亦无不本此意以行。史称公尝与司马温公廷辩理财,温公曰: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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