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之重婚罪
《民国趣史》·李定夷
某邑某甲之女,初嫁于乙,旋再嫁于丙。乙控于审判厅,推事竟判甲以重婚罪,已呈报大理院。现为总检察厅所发觉,以该推事不解法文,妄事判决,玷辱司法,莫此为甚。若不平反,何以服人心?已向大理院提起非常上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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