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第三十八 高丽史八十四

《高丽史》·郑麟趾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郑麟趾奉敎修。 刑法一。 ○刑以惩其已然法以防其未然。 惩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也。 然非刑则法无以行。 此先王所以 用而不能偏废者也。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 酌时宜而用之。 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廐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鬪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 然其弊也禁网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 于是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又有兼采至正条格言行事宜成书以进者。 此虽切于救时之弊其如大纲之已 国势之已倾何。 今以见于史者记其梗 使考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笞刑五。 ○一十折杖七赎铜一斤。 ○二十折杖七赎铜二斤。 ○三十折杖八赎铜三斤。 ○四十折杖九赎铜四斤。 ○五十折杖十赎铜五斤。 杖刑五。 ○六十折杖十三赎铜六斤。 ○七十折杖十五赎铜七斤。 ○八十折杖十七赎铜八斤。 ○九十折杖十八赎铜九斤。 ○一百折杖二十赎铜十斤。 徒刑五。 ○一年折杖十三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折杖十五赎铜三十斤。 ○二年折杖十七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折杖十八赎铜五十斤。 ○三年折杖二十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 ○二千里折杖十七配役一年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折杖十八配役一年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折杖二十配役一年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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