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第三十二 高丽史七十八

《高丽史》·郑麟趾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郑麟趾奉敎修。 食货一。 ○三国末经界不正赋* {敛}无艺高丽太祖卽位首正田制取民有度而 于农桑可谓知所本矣。 光宗定州县贡赋景宗立田柴科成显继世法制愈详。 文宗躬勤节俭省冗官节费用*大仓之粟红腐相因家给人足富庶之治于斯为盛。 毅明以降权奸擅国 丧邦本用度滥溢仓 竭。 及至事元诛求无厌朝觐馈遗国 等事家抽户* {敛}征科万端。 由是户口日耗国势就弱高丽之业遂衰。 叔季失德版籍不明而良民尽入于巨室田柴之科废而为私田权有力者田连阡陌标以山川征租一岁或至再三祖宗之法尽坏而国随以亡。 当初食货出入之制未为不详而屡经兵火不可备考今采见于史牒者条分类聚一曰田制; 二曰户口; 三曰农桑; 四曰货币; 五曰 法; 六曰借贷; 七曰科* {敛}; 八曰漕运; 九曰禄俸; 十曰常平义仓; 十一曰赈恤具着于篇作食货志。 田制[经理田柴科公荫田柴公 田柴禄科田踏验损实租税贡赋]。 ○高丽田制大抵仿唐制括垦田数分膏 自文武百官至府兵闲人莫不科授又随科给樵采地谓之田柴科。 身没 纳之于公唯府兵年满二十始受六十而还有子孙亲戚则递田丁无者籍监门卫七十后给口分田收余田。 无后身死者及战亡者妻亦皆给口分田。 又有功荫田柴亦随科以给传子孙又有公 田柴给庄宅宫院百司州县馆驿皆有差后又以官吏禄薄给畿县禄科田。 其踏验损实租税贡赋之制幷附于后。 ○经理。 显宗十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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