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抄封租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佚名
(一)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已报升田园计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则,额征租谷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庆九年,归府佃首征收,年纳厅额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价银一圆三角缴厅,余谷输纳府库,拨充成兵加饷。 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案内在逃股首庄柳,庄领等田四段,年额征租谷七十五石,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费(淡水厅志)。 (二) 钦加知府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台湾府龙,为给照事。案据抄封总理王联记禀称:半线堡浦尾庄抄园两段,原系林文渠、庄南丁耕种,年完纳税银七元。据现佃潘兰芳,以每年愿纳租谷一十石,垦为转禀给予印照,永远贌耕。应否照准?禀请察核等情到府。据此,查现佃潘兰芳既愿加租承耕,候核给照承领。除禀批示外,合给印照。为此,照给该佃潘兰芳遵照,永远承耕,完纳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终怠,致干革换,切速,此照。 右给潘兰芳准此。 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给。 (三) 钦加二品衔、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中路营务处、特授台湾府陈,今据彰化县半线保庄佃潘兰芳抄封戴案光绪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给。 府管地福字第四十三号。 潘兰芳。 (四) 钦加道衔、署理台湾府正堂周,为给发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块厝等庄抄封匪首郑猪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庄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该田现已荒芜,无人承耕。缘此叛产官租,有关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