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宪录卷二(下)
《永宪录》·萧奭龄
雍正元年秋七月戊寅朔。 令嗣后大计军政不在八法者。知县、守备以上。督、抚、提、镇注明考语。报部察议。 诏留漕二十万石。贮山东备赈。 令在外降革文武官弁案件完结。许赴都察院汇题亲试录用。 谕修建天津仓廒。遣官差买盛京、江南、江西、湖广米谷四十万石。积贮备荒。 以内务府郎中庆元为监察御史。督理淮河关税三年。 总督漕运张大有疏称。河漕两院事烦任重。不能兼摄淮河关税务。巡抚又相距七百里。难于稽查。请仍差遣。 元。隆科多之弟。以侍卫放郎中。 中元节。命康亲王崇安代祭圣祖仁皇帝于安奉享殿。 监察御史于国璧请严武生考校统辖。从之。 考试专重骑射。岁科及乡会试会同武臣考校。不能骑射即给衣顶属州县官统辖。继又令武生于本处营汛随营以习武事。 按国初仍明制。武生属清军同知管束。犯事革责仍归州县。 康熙初。改隶儒学。前此倚恃青矜武断健讼。十居八九。从此稍敛迹矣。 诏褒录进藏复台已故官弁。 设台湾彰化县。 巡台御史王叔儆请于诸罗县北半线地方设县治。以备稽查弹压。钦定名曰彰化。其凤山县东淡水近木岗傀□二山多生番。另设捕盗同知驻之。 免江西积欠运粮款耗等银五十万两有奇。米六十余万石。嗣后例支给在官。 上谕。江西漕粮各州县先运至省。自省仓上运船。有款耗扒夫修仓铺垫等费。康熙二十三年。部驳不准支给。行令追还。三十四年。圣祖特谕免追。三十八年。部议又以款耗扒夫等项分晰未清。仍令追还。至今三十余年。积累增多。究无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