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
《名公书判清明集》·佚名
户婚门 违法交易 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蔡久轩 本司昨因徐氏诉其子不孝,以事干风教,遂与追究。今子母到官供对,则知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元乞养一子,曰绍祖,又亲生二子,绍高、绍先,及女曰真娘。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乞养之子一分,而己与亲生二子〔一〕自占四分,于条亦未为是,宜乎绍祖以偏爱议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然犹有可诿者,徐氏犹能守志也。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不为陈师言之妻,则是不为绍祖兄弟之母矣。既非其人之妻,又非其人之母,而輙欲卖其家之业,责其子之不孝,可乎?在法有接 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今陈氏三子年几三十,各能主家,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安得据人之屋,卖人之业,岂有是理哉?其徐氏自卖所分一分之业,委是违法。刘通判者何人,乃敢违法交易。户婚不属本司,牒州径自追究,照条行。然徐氏之嫁陈嘉谋,是为陈嘉谋之家人,虽不当干预绍祖家事,然绍祖兄弟前日固尝以母事之矣。今虽已嫁,亦不应有所凌侮。且免断一次,责戒励状外,示徐氏、陈绍祖径自赴州听候,元案并遣下。 〔一〕亲生二子“二子”,原作“三子”,据明本改。 〔二〕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母”,据明本补。 〔三〕各能主家“主”字原缺,据明本补。 〔四〕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子壮”,原作“去”,据明本改。 〔五〕陈嘉谋原作“陈嘉谟”,据明本改。 出继子卖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