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建国方略》·孙中山
此之契约,经于中华民国二年七月四日即西历一九一三年七月四日成立于上海。关于此契约之双方当事人,一为中国国家铁路公司,一为波令有限公司(Paulingand Company,Limited[2])。中国国家铁路公司经于中华民国元年九月九日即西历一九一二年九月九日由总统命令委任,并于中华民国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即西历一九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经大总统公布公司章程在案,故即以公司定名。波今有限公司现设立于伦敦城维多利亚街第二号,为立契约人等,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议定契约条文如下: 立契约人承诺借巨款与中华民国,年息五厘,专为兴筑广东至重庆之铁路费用。其总额若干,须经双方预为议定。此借款开始所发行之债券,名曰“一九一三年中国国办广东重庆铁路五厘公债券”。 此借款之用途,专为由广东至重庆铁路之建筑与器具之费用。至其必要之用具,再详细开列于第十七条之详细契约中。 对于借款之摊还与利息之交付,则由中华民国政府并以广东重庆铁路之监察权为之担保。 此之监察权,为契约人对于该路为其债券所有者之援助应享有之第一抵押品。此之抵押品,即如当建筑铁路之时,各种费用与铁路材料、车料与屋宇等之买卖是。 如利息应偿还款项之全数或一部分,不能如所订之期限交付时,立契约人为其债券所有者援助计,有权将该项权利加入于特别抵押品内。 当铁路尚在建筑时期,凡债券与借款之利息经立契约人订定者,应由借款项下支付。凡由借款所加入之利息,若当…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