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一八
《宋会要辑稿》·徐松
商税五 【宋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赦:「临安府内外买卖兴贩金银、匹帛、杂物之类,除依省则合收门税外,访闻税务将铺户已卖物色,咤所买人漏税及元未经税卖下之物,辄于铺户一例追纳罚钱。可令本府严行禁戢,如有违犯之人,计赃断罪,仍许人户越诉。」 八月十一日,诏:赣州七里镇东江务并归城下商税务,从江西转运司请么。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场务收税,皆有格目。访闻沿流等处舟船经过,必留旬月,多喝税钱,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空船则多收力胜,行装则以为兴贩,钱物不附赤历,所由巡栏之徒什伯为伍,上船上牌,打卯打醋,骚扰不一,致使商旅不行。」诏逐路专委监司守臣觉察,按治以闻。 同日,中书、门下言:「两浙渐有复业之人,宜功优恤。其人户盖屋所运竹木,垦田所带牛畜,虽已降德音与免沿路商税抽解,切虑州县奉行不虔,合行约束。」诏逐路安抚司相度措置,限一月条具奏闻。事小不须待报者,一面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诏:「应创置税务,日下禁止。令诸路转运司给版牓,于从来依条法合置处张挂,晓谕客旅通知。如无转运司所给版牓,见得是私置,许客人越诉,将违法收过税钱钱数纽计,申取朝廷指挥施行。」 隆兴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寮言:「应州军税场,并乞依祖宗自来 旧额,州邑冲要处置立。所有续添税场,州府不曾申明,自行置立去处,并乞废罢。」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赦:「州县税务依法各有合置去处,近来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