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三六
《宋会要辑稿》·徐松
丧服 斩衰服 【宋会要】 淳化五年八月三日,诏曰:「孝居百行之先,丧有三年之制。着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或父母之沦亡,蒙朝廷之收叙,未及卒哭,固已断丧,顿忘哀戚之容,不念劬劳之报。虽僶俛从事,克遵匪懈之言;而创因心,殊乖未忍之意。自今因父母亡殁叙用,未经百日不得趣赴公参。令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至道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故右仆射宋琪男贻序等言,乞终丧制。从之。先是,琪卒,诸孤皆授官,及卒哭入谢讫,咸乞终制,特有是命(之请)。 天禧二年五月,诏广南、福建路京朝官、幕职州县官丁忧者,委转运使权差官替放(杂)[离]任。 四年十二月,御史台言:「向来京朝官并丁父母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事下太常礼院详定以闻,礼院议曰:「按《礼 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附)[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曰:『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殁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又晋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