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佚名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