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七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佚名
洪武十七年闰十月乙未朔,故元国公抹陀等四人自沙州来归,诏赐衣服、文绮、钞锭。 增置府军前卫、羽林左卫中、左千户所。 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子弟之于父兄,下讦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丁酉,给在京诸司二品至四品官员牙仗、伞盖有差。 戊戌初昏,太阴犯毕宿。 己亥,旌表宁波府慈溪县民沉名善妻孙氏、弟名礼妻宋氏:双节之门。 赐钦天监灵台郎及天文生冬衣。 以人材成德新为广西布政使司右参政,马翀为右参议。 庚子,命吏部择儒士老成者五十人为各道试监察御史。 辛丑曲靖亦佐县土酋安伯降。初,安伯作乱,命西平侯沐英发兵讨之,兵至其境,安伯惧,出降。至是,英奏请罢兵,以抚辑其民,上从之。 壬寅,修筑江都县深巷坝,浚河道五百六十七丈。 癸卯夜,岁星犯井宿。 乙巳,浙江定海千户所总旗王信等九人擒杀倭贼,并获其器仗。事闻,上命擒杀贼者升职,获器仗者赏之。 上谕礼部臣曰:“近闻在外方面官多侵郡县之职,甚乖治体,其申谕之:自今民间庶事皆自州县始,县有不公则州理之,州有不公则府理之,府有不公则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从按察司紏之,如仍前乱政,以扰吾民者,罪之无赦。” 丁未,上谕都督府臣曰:“濒海兵卫本以防御倭夷,今台州倭人登岸,杀其巡检,守御官兵所职何事?”命逮其指挥陈亮、赵全至京师,罪之。 戊申,致仕布政使何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