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年
《朝鲜王朝实录[肃宗实录]》·佚名
(壬辰)三十八年清康熙五十一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乙酉,敎曰:「勸農之敎,每下歲首,而列邑守令,視之文具,不曾着意奉行,豈非未安之甚乎?歲籥已改,東作不遠,固當另飭勸課。且諸道中被災尤甚處,亦將設賑,至於嶺東災荒最酷,必須各別賙賑。哀我赤子,不免捐瘠,其令廟堂,申飭道臣,以示予重農恤民之意。」 ○禮曹參判金鎭圭,上疏論國書事曰: 國書,設有失體,旣受之後,不可還退。況此光字,是其祖二名中一字,本非所可諱,又嘗用之於乙未、壬戌文書,則其可追嫌其犯諱,而必要改送耶?復書外面題封之不如舊式,亦甚簡慢。文雖曰新定禮式如此,而信使發行前,彼以節目來講,而未嘗及此,我乃改書如其式,則不幾於用夷變夏歟?自古交隣者,或有改國書於未傳授前,而未聞使臣,奉書出境,入他國已傳授,而追還改送者。爲使臣者,乃反曲循彼言,還齎已傳之國書,馳啓請改,似此擧措,其可感動殊俗耶?宜自廟堂,責諭使臣,使知其決不可改送,何必徒事聽從,不恤恥辱,使隣國,益肆輕侮之心哉?藉令使臣爭執,而彼不卽從,亦當更諭使臣以已出疆之國書,非其所敢請改。使臣之初不能不離江戶一步地,而力爭者,已失矣,而朝廷終不可許改,宜以埋骨馬島爲期,而要馬島,更傳國書,毋致委君命辱朝廷云爾。廟議計不出此,惟恐其不許改書,仍致生釁,臣謂其所慮者過矣。 仍請更詢廟堂,答曰:「所論誠有意見,而纔已處分,不必更詢。」 1月2日 ○丙戌,右議政趙相愚四度呈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