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法篇
《吕著中国近代史》·吕思勉
宣统元年定法院编制法。预备立宪案定光绪三十六年颁布新刑律,三十九年实行。是年颁布民商律、刑民事诉讼律。四十一年实行同时编订法律。民国成立,因而改良之,仍设修订法律馆,颁布单行法多种。 宣统元年定法院编制法。预备立宪案定光绪三十六年颁布新刑律,三十九年实行。是年颁布民商律、刑民事诉讼律。四十一年实行同时编订法律。民国成立,因而改良之,仍设修订法律馆,颁布单行法多种(如国籍法、商会法、商标法、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商事公断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物品交易所章程、会计师暂行章程、森林法、狩猎法、矿业条例、著作权法等)。然根本大法未立(吾国之根本大法,萌芽于民军起义时,各省都督府代表所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成,修改之为临时约法,其五十四条,规定宪法由国会制定。逮国会开,而赣宁之役起,于是有先选总统,后定宪法之议。总统选出,而国会解散。袁世凯召集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名之曰中华民国约法,世称之曰新约法。黎元洪为总统,恢复临时约法,召集国会,宪法会议亦续开。未几张勋胁元洪,解散国会,议员自行集会于广州,又开宪法会议,迄亦未成。直奉战后,徐世昌去位,黎元洪复职,撤销解散国会之令,国会再开,至十二年十月一日而宪法乃成。时直系曹锟为总统,南方诸省拒之,曹锟败后,段祺瑞为执政,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其条例第一条云:临时政府为制定宪法及其施行附则,召集国民代表会议云云。则亦未承认国会所定之宪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