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举篇
《吕著中国近代史》·吕思勉
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 考试为中国固有之良法,然历代任官,由于考试者,实仅科举一途而已,犹未尽其用也。及孙文乃大昌,其义列为五权宪法之一焉。案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管狱员、承审员、承发吏等)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普通考试在各省区举行,高等考试在首都或考试院指定之区域举行,每年或间年一举。初试国文、党义,次分科试其所学。其事由典试委员会任之,以主考官为委员长(普通考试,主考官由国民政府简派,高等考试特派)。监察院派员监试。应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证书予以登记。举行考试之前,先之以检定考试,在各省举行。二十年三月分布特种考试法,以试候选及任命人员及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而定其资格。定以是年四月至六月为检定考试之期,七月十五日举行高等考试,其普通考试分区巡回举行。分全国为九区,区设典试委员会,以次分赴各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为第一区,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察哈尔、绥远六省为第二区,辽宁、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