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德谟士》·孙毓修
国之亡也,其精神固已先亡矣。虽然,垂灭之灯,必扬其焰;已逝之水,或扬其波。无论其国之腐败何若,而当其将亡之时,精神必有表现者。精神之表现,不见之于全社会,亦必见之于一二人。然至是大率以时会不利,与夫继起乏人,颠蹶不起,元气乃消,而国遂亡矣。吾读雅典德谟士传,为之废书三叹也。 当德谟士之世,雅典之人心,腐败已极。然而众人皆浊,而彼德谟士独清;众人皆醉,而彼德谟士独醒,以是德谟士遂不为社会所容。 吾前此所作诸传中,大率皆成功之英雄,而无失败之英雄。纵失败矣,亦不过失败于一时。其失败也,同志之人,犹能曲谅其心迹。抑其失败,或由于其人之自取,而非独时会之不幸也。若夫德谟士则异于是。使命之报告,则众疑其诬,受赇之嫌疑,则身罹于法。且彼日号呼于国民之侧,而全国人士,苟安偷活,冥然罔觉。彼德谟士一生之生涯,固无一而非不幸也。虽然,于彼何害。 吾于是知,英雄者,社会之产物也。英雄之活动,社会活动之代表也。非有容英雄之社会,则亦不得有造社会之英雄。意大利人民,独立之心不强,则加里波的无以成其功;德意志人民,统一之志不固,则俾斯麦亦无以施其术。以一狼而率群羊,其羊之为羊自若也。夫英雄豪杰之士,其困踬不过以死者,自古至今,盖不可胜数。然则,英雄之成,社会之功也;英雄之不成,社会之罪也。社会不仅指现在之人而言,即过去之社会,亦与有责。然吾亦尽吾之责而已。吾若求人之尽责,其事即可能,而要非可必者也;若吾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