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总章(修正)
《中国国民党总章》·佚名
民國18年3月27日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為促進三民主義之實現,五權憲法之創立,特製定中國國民黨總章如下: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凡誌願接受本黨黨綱,實行本黨決議,遵守本黨紀律,履行本黨義務,請求入黨經本黨許可者,不分性別,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本黨黨員分黨員及預備黨員。 (甲)黨員:凡年齡在20歲以上,並曾為本黨預備黨員,受黨的訓練一年以上,由區分部呈請區執行委員會考查合格,經縣、市執行委員會之審查及省執行委員會核準者,方得為黨員。 (乙)預備黨員:凡年齡在16歲以上,由本黨黨員2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黨誌願書,經向所請求之區分部黨員大會之通過,區執行委員會之考查及縣、市執行委員會之核準,方得為預備黨員。 第三條 黨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預備黨員隻有發言權。 第四條 凡本黨黨員,須在所屬黨部領取黨員證書,其證書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製定之。 第五條黨員移居時,須即時在原住地方之區分部報告,向所到地方之區分部登記,同時即為所到地方之黨員;如移居兩個月不履行報告或登記者,以違反黨紀論。 第二章 黨部組織 第六條 範圍包括一個地方之黨部,為上級機關,範圍包括該地方一部分之黨部,為下級機關。 第七條 各黨部以全國代表大會、地方代表大會、地方黨員大會為各該黨部之高級機關。 第八條 地方黨員大會、地方代表大會及全國代表大會須各選出執行委員組織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