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帝制之進行
《帝制运动始末记》·杜亚泉
(一)國民代表大會 《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各省及特別區域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初選當選之覆選選舉人及有覆選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其他各項之國民代表,則由《國民會議組織法》所規定之單選選舉人舉之。初由選舉人投票選舉代表,繼由代表投票決定國體。此項《組織法》雖有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及他項之單選選舉人爲之基礎,可省繁重之手續,然選舉人散居各地,召集必需時日,且國民會議初選舉原定十月二十日舉行,必經過通知、答覆各項手續,始可詣省報到,是國民代表之選舉,決非一月內所可舉行。然自十月八日《組織法》公布後,不及一月,各省區之決定君憲者,已有十八處,所以如此迅速者 ——(一)緣九月下旬,《組織法》尚在起草,未經參玫院通過以前,帝制派已將內容通電各省軍巡,先事預備。(二)《組織法》中各條,多留各監督以活用之餘地,如第四條之選舉法及第十一條之舉行選舉事項,均授監督以伸縮操縱之權,故各監督得以隨機應付,尅期從事。(三)各省區辦理此事,表面雖依法舉行,而暗中則自由處置,不受法律之拘束。(四)遇有窒礙,得以隱加強制,是以進行絕無阻滯。有此數端,故各省區各團體之國民代表,自十月二十五日以後卽開始選舉,國體投票亦於十月二十八日以後繼續進行。其票面標題經參政院決議,印成「君主立憲」四字,而令投票者書「贊成」「反對」字樣。至十一月二十日,各省區及蒙藏、青海、回部國體投票,一律告竣,中央四項決定投票亦於十二月十日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