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期

《中国史纲要》·翦伯赞
第一节 明前期的经济政治措施 一 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初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 明朝初年,即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68年间(1368—1435年),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这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采取的一系列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有关。 经过元末的长期战乱,明初社会经济十分凋敝,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现了大量的抛荒土地:有的是元朝统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贵族的“庄田”,有的是“废寺田”,有的是“畏吾儿田”。明初统治者认识到要恢复发展经济,就要创造宽松的条件,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朱元璋说过:“步急则踬,弦急则断,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 [1] 在他看来,明朝建立后的首要任务是复兴农村经济,因为“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 [2]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被农民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都归农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赋税。二年,又下令把北方各城市附近荒闲的土地分给无地的人耕种,人15亩,另给菜地2亩,“有余力者不限顷亩” [3]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政府又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的农民除纳税的土地外,如有余力继续垦荒,垦地听其自有,永不征税。这种办法前后施行七十余年,农村出现 了大量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无粮白地”(即不纳税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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