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隋唐时期
《中国史纲要》·翦伯赞
第一节 隋朝 统一国家的再建 一 南北统一前后的新局面 减轻赋役和检括户口 隋王朝建立后,北边有强大的突厥,南边有陈和后梁。在隋的统治区内,由于北齐、北周末年,赋重役勤,刑罚苛刻,山东地区农民诈老诈小、隐漏户口、避役逃亡、投依豪室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制度规定没有娶妻的只交纳半床租调,阳翟一郡,官府登记的户籍上虽有户数万,但籍多无妻。 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并进一步统一全国,隋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减轻了赋税和徭役。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颁布了关于均田和租调的新令 [1] 。新令规定的党(族)、里(闾)、保组织,丁、中、老、小年限,丁男、妇人受田数额都与魏、齐、周的制度相近。新令又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照半床交纳;丁男每年给政府服役一月。 开皇三年(583年)隋王朝下令: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为21岁,每年服役期限由1月减为20天,调绢由1匹改为2丈,并且规定不役者收庸 [2] 。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50,免役收庸。成丁年龄提高了,但是原先18岁受田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受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3年不纳租 调,不服徭役 [3] 。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了直接控制更多的农民,隋王朝建立之初就开始在山东地区检括户口。开皇三年,又令州、县官吏检查隐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