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元代的法律
《中国通史(第八卷)》·白寿彝
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节 元代法律的编纂 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发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陆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陆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