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制度、租佃关系的演变及自然经济的分解
《中国通史(第十一卷)》·白寿彝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清皇朝)占有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绝对支配的地位,从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基础。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一基本特点,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封建土地关系不仅继续得以保存,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日益结合起来。 尽管封建地主经济继续保存了下来,但是,在鸦片战争以后,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首先,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打击了封建土地制度。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加剧了中国封建社会固有的矛盾。道光三十年十二月(1851年1月)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它严重地动摇了清皇朝的统治,也打击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及其有关政策集中反映在它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中。《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广大农民。它规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①根据这个原则,制定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以每亩土地按一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分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