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
《中国通史(第十二卷)》·白寿彝
土地制度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国几千年的土地制度,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出现了更加复杂和严重的土地问题。民国时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别提出种种土地改革的主张和方案,成败俱有,一一为历史所抉择。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国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至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①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