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郑玄
[疏]“五官”至“职方”。○正义曰:此一节总论二伯,及州牧诸侯等称谓,今各依文解之。○“五官之长曰伯”,畿外之大,莫大于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长”者,谓三公无职,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是职方”者,言二伯于是职主当方之事也。○注“职主”至“乎内”。○正义曰:引《公羊传》,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隐五年《公羊传》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又案三公八命者,尧时为四伯,故《诗·崧高》注云:“当尧时,姜氏为四伯,至尧之末,分置八伯。”故《虞书传》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尧末置之,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摈者辞也。《春秋传》曰“王命委之三吏”,谓三公也。○摈,本又作傧,必刃反。)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称之以父与舅,亲亲之辞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天子谓之伯父”,本或有“同姓”二字,衍文。) [疏]“其摈”至“之吏”。○正义曰:此是二伯也。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若摈者传辞于天子,则称此二伯为“天子之吏”也。亦当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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