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春秋谷梁传注疏》·杨士勋
[疏]《鲁世家》: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以周敬王十一年即位。《谥法》:“安民大虑曰定。” 元年,春,王。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终,非正终也。死在外故。 [疏]注“死在外故”。○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乾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逾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逾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丧在外也。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晋执人于尊者之侧,而不以归京师,故但言其执,不书所归。徐邈曰:“案传定元年不书正月,言‘定无正也’。然则改元即位在于此年,故不可以不书王。书王,必有月以承之,故因其执月以表年首尔,不以谨仲几也。” [疏]注“晋执”至“几也”。○释曰:薄氏駮云:“仲几之罪,自委之王吏,非晋人所执,故传云‘不正其执人于尊者之所也’,讥执,不讥无所归。晋执曹、卫,他处并可言归,若晋人执仲几于京师,复何得言归于京师?若如此论,何以通乎解?”范答云:“晋城成周,宋不即役,晋为监功之主,因而执之,此自晋人之事,安得委之王吏?传当以执人于尊者之所,而不以归于王之有司,非言其不可以执。晋文公执曹、卫之君,各于其国,而并不书国者,以其归于京师故也。今执仲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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